对于版权的保护期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而科学的规定:
首先,对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核心权益,是并不受时间限制地受到永久性保护的;
其次,针对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绘画作品以及音乐作品等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作者的发表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被赋予了长达五十年的保护期限,该期限自作者生命终止之日起计算,并可延续至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周年纪念日为止;
最后,对于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同样为五十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其他各类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则为自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同样为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