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救治的特殊场合之下,尽管在未经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但若经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的首肯,依然可对患者施行必要的手术。
然而,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对于需行特殊检查、手术及特殊治疗措施的患者,医生应详尽地告知患者所涉及到的医疗风险以及可行的替代性医疗方案,同时应确保获取到患者清晰且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