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内,关于消费者抢购打折商品时因拥挤而导致身体伤害,商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若商家、管理人员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引发了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侵害,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受害人所受伤害系由第三方行为所致,且商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仅存在安全保障措施不足的情形,那么他们仅需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