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混淆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在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与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相近近的标识;
其次,非法擅自使用他人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个人姓名;
接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已形成一定口碑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及网页内容;
最后,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公众误以为该产品或服务来源于他人或者与之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关系的混淆性行为均属违法。
第二点,经营者不得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涉及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三点,经营者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对自身的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质、销售情况以及用户反馈、曾经获得过的荣誉等进行虚伪或易让人误解的话术,以此来达到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判断的目的。
最后一点,经营者不得通过以下途径破坏他人的商业机密: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恐吓、电子入侵或是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手段来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以上手法得来的商业秘密;
(三)违背了保密约定或违反了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诱导、协助他人违反保密约定或违反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从而获取、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