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基本农田区域,禁止兴建养殖场,同样也不可在农田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建筑活动,这些设施仅允许设立于非受保护的农业用地上。
若面临强制拆除,则需要暂时关闭此场所。
当涉及到国家征用土地的问题,需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对此进行公告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准备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必须先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为三十天,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如果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修订。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费用进行精确计算并确保其足额到位,然后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协议;
对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向上级部门说明。
在所有相关前期工作完成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正式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