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足额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应由具备相应资格认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要求予以评估鉴定,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所设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必须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则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适当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3.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性住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