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证并非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关登记应当按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实施。
已经依法进行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都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均不得对其进行侵犯。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国依法坚决实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制度。
通过依法进行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都将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任何机构或个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均不得对其进行侵犯。
此外,土地登记的具体内容以及土地权属证书的样式都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