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相关案件中没有涉及到财产权益关系的情形,其基准收费标准范围在每宗案件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之间,并可以适当予以合理调整。
然而,当涉案资产关系明确时,则需根据案情具体情况,适用以下按照争议标的金额分阶段按比例累加计费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第一步,先确定争议标的金额总和,即从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开始计算,其收费比例范围在8%至10%之间;
收费金额若未达到5000元,则同样按5000元/件进行收取。
随后是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总和逐级递增的方式将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化,如当争议标的金额介于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那么含50万元在内的这部分费用的收费比例将略微降低;
而当争议标的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时,其收费比例将进一步下降。
具体收费标准以法律服务协议为准。
为读者提供更多实用性的参考资料,期待读者的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