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对借款方须进行详尽且有序的商讨,从而掌握对方的实际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此为基础可尝试给予适当的还款期限延展或债务缓释。
2.若借款方在此过程中表现出强硬姿态并故意拖延症无视偿还欠款之义务,则应考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3.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若借款方具备偿付能力却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此时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