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已正式离职,那么对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申诉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损之日起算。
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存在其他情有可原的例外情况导致仲裁申诉期限暂时停止应计时的,自中止相关期限的原因得以消弭之日起,仲裁申诉期限将继续进行计算。
如果由于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主张权利等原因导致仲裁申诉期限发生断续的情形,那么自该断续之时起,仲裁申诉期限须再次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