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进行搬迁行为时,有责任确保原有的劳动合同能得以持续执行,例如解决员工的住宿需求及提供上下班所需的交通工具等事宜。
若在这些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员工仍然决定离开,那么贵司无需对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
然而,如若贵司无法确保原有的劳动合同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例如未能妥善处理员工的住宿需求以及上班出行问题,同时又经过与员工充分的沟通交流而达不成共识,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向贵司索取一个月额外的薪资作为相应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