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通知金”这个概念,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它确实存在一定的上限规定,通常情况下,其上限会设定在上一个解除劳动合同月份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用人单位因无过错而决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之中,如果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发出通知,那么他们就必须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