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劳动用工实践中,当雇主决定向员工安排额外的工作任务时,必须事先通知员工,并且务必得到员工本人的明确同意。
在此基础之上,如若员工表示异议或者坚决反对加班,那么雇主一般情况下是无权强制员工进行额外的工作,除非这种行为严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具备充足的合理性支持。
然而,如果雇主在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仍然决定让员工加班,那么他们只能在与员工充分协商之后,才能适当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同时还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加班报酬。
对于那些因合理原因而拒绝加班的劳动者,雇主不得将其视为违反纪律(例如旷工)的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