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法规,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中,我们所能获得的补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对于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因为征收房屋而必须经历的搬离原址及临时安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付出;
最后则为因为征收房屋而可能导致的暂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滞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
至于补偿数额的具体衡量和计算,这条例明确指出,对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的补偿力度,不应低于在房屋征收机关发布征用公告之日,参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类似房地产市场情况下的合理房价水平。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将由具备相关资质认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既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详细操作,以确保补偿方案的公平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