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以下几种情况的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
首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工作时间、休息天数、社会保障措施、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护方面存在分歧;
其次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废止以及解除等事项引发的争议;
再次是对劳动关系的确立产生疑问而引发的纠纷;
最后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