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个人饲养动物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则应责成负责照看此宠物者负起举证之责;
如若动物为动物园饲养并造成人身伤害事件,便应由该动物园担任举证重任,以证明其已经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并且在这其中并未有任何过失存在;
对于涉及到禁止饲养的危险物种所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来说,其饲养者或管理人员必须承担起侵权赔偿责任;
而对于因野生动物致使人受损之事,可以按照普通侵权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