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纳硬币作为付款方式的行为,其本身在我国是属于不符法规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约定,“人民币”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论是公共财政领域还是私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债务,均得由人民币来进行有效支付,且任何单位或个体不得对此类支付行为予以拒绝。
同样地,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当珍视并保护人民币,坚决杜绝任何可能对人民币造成损害或者干扰人民币正常流通的行为。
因此,若消费者选择使用现金来完成支付交易,商家按照法律规定就有义务予以接受。《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