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支配与服从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被雇用者对具体工作的安排通常缺乏自主选择性;
而在承揽关系之中,承担工作任务的承揽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表现自由。
2、进一步剖析两者之间缔约之初的合同基础。
在雇佣关系当中,身为雇主者往往在选择接纳雇佣者以便为自身服务之时,会以雇员所具备的专业技能是否能够胜任相应工作作为主要考量因素,反观此时间点之上,成为被雇佣者的个人,其关注焦点则落在了其能得到的酬劳待遇能否满足其本身的期望,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愿意为之付出劳务。
然而,在承揽关系领域内,委托人选择承揽方所看重的不仅仅是对方所拥有的特定设备及其技能水平,同时还需考察其商业声誉及劳动力资源是否足以应对相关的工作任务。
与此同时,向委托人承接业务的承揽方自身亦需对自身的技术实力以及现有的资源是否足以胜任该项工作并确保盈利能力进行审慎评估之后才可签署相应的合同文件。
3、综合分析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中,提供工作职责的一方所提供的劳动内容之间的差异。
在雇佣关系发生期间,被雇佣者仅仅凭借其体力特长,以满足雇主的需求。
而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工作任务的承揽方则将其独特的专业技能转化为有价值的劳动成果交付给委托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