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阐明了盗窃公私财物行为进行刑事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原则,即对于金额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以及罚款;
对于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
而对于金额特别巨大者,则将面临十年乃至无期徒刑以及罚款甚至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界限应依不同情况而定,例如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分别对应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等级。
此外,各省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来制定具体的盗窃数额标准,且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若在跨区域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由于作案地难以追溯,该部分盗窃金额是否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需由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视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和认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在情节轻重程度不同时,也需要依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