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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 陕西-榆林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4.01 13:25:22 407人阅读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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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通过合法方式,合法程序订立且主体内容合法的房产买卖合同,哪怕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将来可能取得产权证的都是有效的。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分析一下。
一、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产权证,致使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产权证的,致使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21-04-01 13:27:22 回复

您好,关于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只要通过合法方式,合法程序订立且主体内容合法的房产买卖合同,哪怕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将来可能取得产权证的都是有效的。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分析一下。
一、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产权证,致使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产权证的,致使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期房和现房合同第二条主要是关于商品房的销售依据,购房人要注意根据房地产商提供的相关证明先确定自己所买的房子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别被所谓“现房”蒙了在建的房子不难判定是期房,建好的房子是否就是现房呢不一定!按国家销售“现房”的规定,已经盖好的房子,不等于是“现房”,已经有人入住的房子也不等于是“现房”,而已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才叫“现房”。按规定,这种现房销售已不再需要“销售许可证”,而是要查看“房产证”,签合同也不一定要使用国土房管局印制的标准合同。购买这种房子,对购房人有利的是可以做到眼见为实,但购房人的眼光可要敏锐点儿,千万别心血来潮,买错了“现房”比买期房更容易使自己陷入被动。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房不管它是盖好的还是有人居住的,仍要按期房销售,购房人除了要查看预售许可证外,还要特别留意自己买的房子是否已经被抵押。有的人以为某个小区已有人入住,或入住的业主已经拿到房产证,就以为买这种房子就万无一失了,实际上这里存在着某种误解。购房人一定要清楚房子按套拥有产权,可以分别抵押,别人的房子没问题,不等于您要买的房子也没问题。其实,房子盖好了又没有预售出去,被抵押的可能性更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尾房”。房子盖好了,还剩几套没卖出去,预售许可证过期了,房产证又没办下来,这种“无证”房不能说绝对不能买,但买时一定要查清楚,最好的办法是坚持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再付款,不见兔子绝不撒鹰。购房人特别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新规定:“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起,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自商品房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四个月内继续进行商品房预售;但自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超过四个月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这个规定等于说现在有一种已建好的房子,预售许可证本身没有过期,但由于取得竣工备案表4个月而没拿下房产证是不能销售的。预售许可证最重要人们通常都讲购买[预售商品房]要看“五证”,笔者认为购房人主要看清预售许可证是关键,“四证”主要是给政府发预售许可证的部门看的,有时由于土地情况复杂,房地产商交了土地出让金,虽没拿到土地许可证,也能凭交费证明先领到预售许可证,只要有预售许可,房子就可以卖。没有预售许可证房子能不能卖的,按规定不能,但现实中有一些房地产商会变换形式,比如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进行预售,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买不买,完全在购房人自己的判断了。房地产商的信誉可靠,购房人通过内部认购有时确实能省些钱,但风险也比较大,如果房地产商最终拿不到预售许可证并宣告破产,购房人付的定金有可能会打水漂。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受让人(指购房人,笔者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指房地产商,笔者注)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仍然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购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条告诉购房人两个问题:1.购房人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房地产商缺少其它“四证”预售商品房

解答如下, 2006年8月1日,经北京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李某作为出卖方与买受方杨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杨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李某支付首付款50万元,余款30万元在李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以贷款的方式支付。后杨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李某向杨某交付了房屋。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李某迟迟未取得产权证,2007年12月李某以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不能买卖为由,向提讼,请求确认其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杨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规定系管理性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房屋的交易管理,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而不是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至于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如何区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由法官酌情认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目前已形成共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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