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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是环境诉讼的范围还是民事诉讼的范围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对平等主体之间有关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这种诉讼本质上属于私益诉讼。把这种规定适用于环境民事案件是不合适的。因为环境要素之间的关联性,环境问题往往不是与某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诉讼中对人的资格作出了相对宽松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污染和破坏范围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的环境案件是适合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人的范围,但其本质仍然属于私益诉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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