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管辖:
1,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我国体系一般分基层(县区级)、中级(地市级)、高级(省、自治区一级)、最高(副国家级)。我国的审判体系实行二审终审制,就是说任何案件一般可以一次,判决后不服可以再上诉一次,上诉后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了。但是可以申诉,但是申诉不是法定需肠掸斑赶职非办石暴将要受理的。作用有限了。一般一审的案件在基层的,上诉就到中院,中院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如果一审在中院的,上诉到高级,高级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高级一审的案件很少,几乎都是在全国范围有影响的案件,建国以来也没有几件。如果高级一审,二审上诉就要去最高。最高一般不受理一审案件。案件在那个一审,一般根据案件的大小,可能的刑罚以及案件的性质来具体区分的。各类诉讼法上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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