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5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款纠纷 > 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与@周红笑律师联合整理 · 2022.03.28 · 100398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在实践中,工程承包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发包人并不能如期付款,那么就可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方享有工程款优先权。那么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呢?律图小编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

为了规范、及时审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就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已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幕墙装修、装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承包人只能对其所建设的建设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对于其参与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承包人对其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因建设工程的使用、出租所产生的收益不得行使优先权。

7、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等权利时需对该建设工程进行处分的情形除外。

9、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事后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承包人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承包人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2002年12月28日之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

11、合同法实施前,建设工程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该约定有效。但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无效。

承包人在超过法定的期限后向人民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与发包方协商对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取得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法律对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如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登录律图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有法律问题?北京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展开全文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更快速 更准确 更全面
更多

工程款纠纷热门文章

  • 充分反映了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结算常见问题,也暴露了施工方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不重视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工作,在项目承建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没有做好提交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给予建设方签收的工作。
    2108次阅读2022.03.31
  • 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制作与管理不规范,导致对条款理解不同从而引发纠纷。2、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签证工作不规范,引发工程量之争。3、工程资料管理不妥善。对策:1、重视合同审查和评审工作,避免盲目签订合同。2 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工程量变更、增减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
    27902次阅读2022.03.28
  • 1、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2、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3、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4、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7048次阅读2022.03.28
  • 工地欠材料款不给的话那么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维权;当然你需要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买卖双方的资格,以及欠款的数目等,法律上是拿着能够证明您给对方送货、对方收货后又不付款的证据找律师代理诉讼,去法院解决,由法院审理判决、执行。
    324768次阅读2022.03.28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3227次阅读2022.03.28
遇到工程款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

想获取更多建设工程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

想获取更多建设工程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