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以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具体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
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
(3)
虐待罪(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4)
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即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及
拘役、
管制等较轻
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1)
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2)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和侵犯
知识产权案;
(3)属于
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
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