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
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
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
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押权
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从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看,权利质押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立时除需要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生效的条件。
质物的移转占有包括三种方式:现实占有、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