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咨询该律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和解协议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应。当纠纷通过调解得到解决并达成约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务必立即着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面协议,并由各诉讼方签署确认。这种和解协议在经由双方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便具有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在交通肇事罪案中,谅解协议对案件处理具有积极影响。它意味着受害者对肇事者的宽容,法庭可能会在量刑时考虑减轻处罚。然而,谅解协议并不意味着肇事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它只是法庭量刑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解除同居关系的合约,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没有违法违德的内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事项有清晰、合理的约定,那它在特定条件下的法律效力就很显著。这样的合约一般会被视为合法有效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私下签署的协商和解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的、真实的、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且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双方为了节省时间、避免麻烦,会选择签署这种协议来解决矛盾。
如果没有官方的认证,但是和解协议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愿,没有欺诈和胁迫,也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公共财产和第三方的权益,那么这个协议通常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它的内容是否合法、自愿和没有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