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咨询该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内容明确的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的话,应当是给予一定的环境行政处罚的,并且环境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是环保局进行调查取证,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以及当事人拥有的相关权利。如果处罚较重并且违法行为人也提出了听证要求,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申辩不成立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行政处罚。
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于本辖区内存在严重的环保行政违法行为的, 是可以由上述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