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一次参加陈安之培训时,一名讲师借机融资,内容有录音,当时说的风险一共有两个一共就是倒闭,另一个就是其本人身亡,为了打消我们顾虑他多数时间都是再将收益,并说了一年的收益,结果一年期满没有任何音信,事后联系对方以经营问题推辞承诺第二年底(也就是本年度12月)分红,但对方的态度让我们感觉到了危机意识到可能涉嫌诈骗,因为有人通过法律协调要回了款,但被扣了数万元不等,昨天沟通退款对方说最多退一半,说是产生了营销费用,对方是融资借贷,没有给我们股份,我们需要承担对方的这种费用么?另外如果通过诉讼追回款项有什么问题和注意事项,对方公司再北京,我们在衡水
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