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住改非”类型的房产,主要是指那些注册于国家或者
集体土地之上的住宅式建筑,它们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明确标示的功能属性为普通居民居住区,然而,经过个人改造之后,已经由原始的住宅性质转换为了商业经营区,并且在改造过程之中,已经顺利获取并合法保存了相应的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经营所需的行政证件。
在确认“住改非”性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展开全面而综合性的评估考量,这些关键要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卫生许可证等各类法定文书来判断房屋的真实用途。
这些证件的存在,通常能够直观准确地反映出房产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所在地点,从而可以直接判定房子的实际用途。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若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并不完全相符,那么我们应该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其次,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完税凭证的情况。
通常来说,只要存在生产经营行为,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如果存在完整的完税凭证,这就证明该地方已经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这种依靠房子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然应当归入“住改非”类型;
再次,对于提供租约手续的房产,我们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这些房产在租约期间,必须提供
租赁合同、开具的发票类票据以及纳税凭证等等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最后,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房屋实际使用状况的影响。
有些房产可能并未办理相关牌照,但是实际上已经用于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反之,还有一些房产,虽然牌照登记地址就在其内部,但是事实上并未在此处真正开展工作或者运营。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前者应视为“住改非”状态,而后者则不应享受“住改非”对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个值得关注的要点就是建筑产出时间。
由于商用房的
赔偿标准通常要优于住宅的赔偿标准,部分先知先觉的被征收入,可能会提前得知消息后,将住宅临时性改为生产经营场所,以便于获取更多的
赔偿款。
这类房产是无法享受到“住改非”待遇的。
二、关于“住改非”类型的施工
拆迁,如何进行合理的补偿呢?对于因拆迁导致停产后无法正常营业的损失,其
补偿金额的具体设定将基于被拆迁之前设施产出的价值、停产损失的持续时间段等多个关键因素来决定。
最终的精确办法是由省级单位、自治区级单位以及直辖市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和调整。
对于那些在拆迁范围内
产权属性仍为住宅的建筑,但已依照法律规定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并成功转型为主营性商业用地的房产,各地区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经营年份、纳税金额等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拆迁赔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