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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征用如何赔偿

刘* 新疆-哈密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6.28 14:29:59 377人阅读

集体土地被征用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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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集体土地被征用赔偿涵盖多方面。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发展生产等,以促进集体的长远发展。
(2)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且专款专用,目的是妥善安置因征地产生的多余劳动力,保障其生活稳定。
(3)农村村民住宅赔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村民居住权益。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所有者,保障了其财产权益。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提醒:
集体土地征用赔偿涉及多方面权益,村民要了解自身权益,遇到不合理情况及时咨询,确保赔偿合理合法。

2025-06-28 20: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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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补偿归属与用途。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安置多余劳动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所有者。
(二)保障村民住宅补偿权益。按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三)关注补偿标准调整。补偿标准由省级单位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5-06-28 20:4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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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被征用,赔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2.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人口算,专款安置多余劳动力。
3.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后搬、改善居住原则,有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所有者。
5.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三年调整或重公布。

2025-06-28 19:2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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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集体土地被征用赔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费用归属与用途明确,补偿标准由省级等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用赔偿有多种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组织发展生产等事务,以保障集体的长远发展。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且专款专用,目的是安置因征地产生的多余劳动力,保障其生活。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原则,还尊重村民意愿,提供多种补偿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所有者,保障其权益。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并且为保证其合理性和适应性,至少每三年会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若大家在集体土地征用赔偿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28 18:0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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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赔偿包含多方面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都在其中。各项费用用途与归属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安置多余劳动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所有者,村民住宅补偿要保障居住条件改善且尊重村民意愿。
2.为确保集体土地征用赔偿合理公平,首先要严格落实各项费用的用途和归属,加强监管防止截留挪用。其次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保补偿标准合理且更新及时。最后在村民住宅补偿时,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供选择,保障村民权益。

2025-06-28 16:06: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9、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9、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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