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情况各异,所以对这些不同类型的索赔案件所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第一种情况,当您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不是直接涉及到人的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失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二种情况,如果您因为交通事故而受到十分明显的人身伤害,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将会从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开始计算,为期一年;
第三种情况,对于那些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存在于潜意识中的伤害,该诉讼时效将自这种隐藏伤痛得到确诊的那刻起开始计算,或是当有关部门认定隐藏伤害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联系的时候开始计算,同样也是一年的时间;
对于第四种情况,如果在接受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但始终没有能够达成赔偿协议的话,诉讼时效将会从接收到调解结束通知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若是在已经完成了调解协议后,或者是在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仍然未及时履行义务,相应的诉讼时效则会按照调解协议中所约定的最终完成日期来计算;
最后,如果在经过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并已结案,或者是在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并已结案以后,受伤人员又发现了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那么他们便可以就此病症产生的相关费用提起投诉,然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却需要从后遗症的诊断日期开始计算,或者是从医疗机构以及鉴定机构明确证实后遗症与交通事故间有直接关系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