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实施单方面调整岗位之举,并且在求职者因无法接受而被辞退之时,用人单位必须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即须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之责。
关于此种状况,求职者首先应当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便彻底理解此次岗位调动以及薪酬削减的具体原因。
在此过程中,求职者需密切关注是否有任何违规现象,例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改变、以及工资水平的变动等等,以便更好地评估这种变动是否符合当初所签署的雇佣合同的条款及条件。
然而,通常来说,企业在进行这类变动前应按照既定程序,提前传达给员工相关信息,这将有助于员工妥善完成当前工作的移交事宜,并为适应新岗位做好充分准备。
最后,经过详尽分析,我们可以判断出用人单位是否确有违法行为之嫌。
若用人单位的真实意图在于借助岗位调动以及薪酬削减的方式使求职者自行离职,那么求职者就更应保持警觉。
由于工作岗位与薪酬待遇的变更,求职者有权与单位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尽管协商可能无法达成一致,但求职者却不得单方面提出离职请求。
若是用人单位在未经与求职者约定的情况下,独自采取岗位调动以及薪酬削减的措施,那么求职者可以持有实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此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因为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者商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出岗位调动以及薪酬削减的决策,无疑构成违法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据此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期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