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时,房东并未授予租户任何擅自翻新或添置物品的权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的法律明文规定,若承租方在取得房东书面允许以及确认的前提下,方可针对租赁房产进行适当改良或是额外添加物品设施。
然而,租赁方如未能得到房东的明示许可便擅自为租赁房产进行改良、更换或新增物品设备,房东有权要求租户即刻修复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租赁房产时,租户无权自行发动对房屋的翻新变动以达到个人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