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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企业债券罪是如何构成的?

变造企业债券罪是如何构成的?
证券纠纷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等在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中相互发生的与证券行为相关的矛盾或争执。这种纠纷通常主要是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差,证券发行、交易行为不规范,证券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虽然证券纠纷主要是民商市的纠纷,具有民商市纠纷的一般特性,但是也因证券市场的固有特性而使其有自....
2024-05-26 18:10:08 已帮助18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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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企业债券罪是如何构成的?
变造企业债券罪的完整构成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主观要素,这部分需要考察罪犯是否在其内心深处存在明确的故意意识以及是否追求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不道德、甚至违法的经济利益。
第二,犯罪主体,本罪的实施者应为普遍适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等社会组织。
第三,犯罪客体,其所侵犯的乃是国家对于各类有价证券进行严格监管与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同时,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受到干扰乃至被严重破坏。
最后,客观要素,即罪犯需实施特定的客观行为形式——“变造”企业债券,以达到上述干扰与破坏之效果。《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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