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动车辆,在查明驾驶员实际驾照状况后,分三种情形进行进一步处理:
(1)若驾驶员能主动向执法人员出示有效驾照,且在行驶过程中并未出现其他任何违反道法之处,根据法定程序,交警将对驾驶员实施警告或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罚款,并立即归还被扣留的机动车辆;
(2)在上述前提下,驾驶员若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则需根据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与未随车携带有效驾照两项违规行为一并依法处罚,同时也需要立即归还被扣留的机动车辆;
(3)当有证据表明驾驶员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驾照时,应当视作无证驾驶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