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并被拒绝赔偿之情况下,您既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诉求,亦可申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事宜。
对于相关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争议问题,您作为当事人可以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同时您也拥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主持的调解之后,若因各种原因致使各位未能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生效后仍未得到有效执行,那么您作为当事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