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原告需要承担提供充分证据的责任,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并且其自身也遭受到了相应的污染损害,进而导致了经济上的损失。
反之,若被告欲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则需承担起举证责任,证明是否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等关键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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