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污染侵权和一般侵权有哪些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2,归责原则不同:
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对免责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确规定。
专业解答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环境污染问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时要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
专业解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实施环境污染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将被污染的环境恢复至原状、以及向被侵权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等。法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比较多的,对于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件,适用哪种方式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
专业解答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进行停止侵害环境或者是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恢复原状。环境污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由被告人进行举证的,一般是围绕个人行为不可以导致环境污染进行举证。
专业解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类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属于侵害排除,另一种是属于损害赔偿;只要认定了当事人侵权责任,那么就需要承担起所有的赔偿,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责任的除外。
专业解答办公室污染与环境侵权责任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恢复原状以及消除危险等相关的责任。当然了,如果要向相关的人员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的话,首先是必须要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也就是需要这种伤害的结果。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大小的确定是,环境污染是由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依据污染物的浓度、种类,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不能确定责任比例的,由法院确定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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