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您需要前往所在地区的劳动管理机构进行工伤认证的申请,这一步至关重要,是后续所有事宜的先决条件。
若不进行此步骤,将无法解决任何问题。
若企业未提出申请,则职工需在损伤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主动提出申请;
2.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损伤为因公损害,在收到具有劳动管理部门开具的工伤认证结论通知后,所有的医疗费用均应由雇主全额垫付。
同时,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即工伤治疗与康复阶段),工资福利仍应按照原来的水平发放。
此外,若停工留薪期内有护理需求,也应由雇主承担责任。
而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应按照贵地的标准进行发放;
3.待伤势稳定之后,您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评估,以确定工伤的等级。
随后,根据伤残等级,向雇主索取相应的伤残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