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所称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的三年期限,且此期间内,不存在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例外情形,若超出这三年期限,则此类请求将失去法律保护。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时间。
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通常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
但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该等规定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适当的延长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