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颁布的《关于金融犯罪刑罚适用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款,对于持有信用卡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涉案者,如其在规定的限额或期限内进行透支行为,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通知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涉案者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应被判定为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罪行: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