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遭受不幸之际,我们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适当的赔偿和援助。
以下是针对您伤势的具体赔偿措施:
首先,我们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您一笔相当于您22个月净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帮助您缓解经济压力;
其次,自受伤之日起,我们将按照月度工资的85%支付给您伤残津贴,当该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时,我们也会主动为您补足差额,确保您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最后,当您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完成退休手续之后,我们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转而让您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低于伤残津贴,我们同样会为您补足差额,以保证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