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条例规定,以下情形视为工伤范畴:
职工于职业期间,因职务行为遭受事故损伤;
工作时间前后于办公区域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性质任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
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受任务考验而遭受意外伤害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