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购物中心的内部区域发生意外滑跤导致受伤,购物中心并不必然要对伤者负起赔偿之责。
然而,当顾客的跌倒事件是因购物中心未妥善履行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所引发时,该中心便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倘若顾客的摔倒情况源于第三方因素,那么购物中心只需能证实其已全面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若未能有力地证明己方已尽安全保障职责的话,就必须继续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若购物中心确实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顾客的跌倒事故又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购物中心将无需为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