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四类:
侵占案件;
虐待案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以及侮辱和诽谤案件。
此处所述“告诉才处理”,是指在这四类案件中,只有在被害人主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之后,相关司法机构才会进行审理和裁决。
如果被害人选择自愿放弃申诉或控告,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些案件将不会得到处理。
然而,如果被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那么公安机关必须予以受理;
而当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应依法进行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