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房屋拆迁时,若补偿条款未能达到合理标准,我们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有效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我们可以参与听证环节,在征收部门公开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征询公众意见之际,我们有权申请参加听证会议,并就相关问题发表维权观点;
其次,我们还可以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与鉴定,以确保其公正性与准确性;
最后,我们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寻求法律援助。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之上,且需给予被征收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条件下,并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补偿后,才能依法依规地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告等多个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由于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则是由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