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在遭受收购后原有劳动关系得以持续存在,则新雇佣单位并不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然而,如果新雇佣单位决定解除这一劳动合同且此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劳动者将有权获享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该新雇佣单位所任职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等同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