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中,放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并不存在竞合关系。
这是由于两罪所承载的主观故意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则属于过失犯罪。
而所谓的“想象竞合”,乃是行为人怀有一种主观故意,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此时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确定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即按照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
因此,无法将放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视为想象竞合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