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处于下落不明的境地,另一方同样具备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资格。
当此类事项呈交至法院后,法院方面将会采取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发送给下落不明的那位当事人。
请注意,无论被告是否实际接收到这些文件,都将被视作已经送达。
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未能出庭或回应诉讼,那么法院便可直接进行缺席审判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若对方失踪已超过两年之久,则首先应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待宣告失踪程序完成之后,方可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之后,他们将发布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通常设定为三个月。
若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任何关于该人的音信,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之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