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署的,并且合同文本应该一式两份,分别由双方妥善保管。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之后却没有将其中一份交还给劳动者,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对用人单位进行纠正,并要求他们将另一份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本人保管。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执行,那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提供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同时,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交付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还需对此负责,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